塔機非作業情況時,塔機使用者為了避免臂架旋轉后碰擊相鄰建筑物,私行把塔機起重臂鎖定于樓面上,使塔機回轉上部不能360°回轉,當颶風以垂直于吊臂的方向突擊塔機時,致使塔身附著處的彎矩增大,在挨近最頂上一道附著設備的方位失穩損壞,塔機沿建筑物平行的方向倒下。
據悉,在菲律賓境內坍毀的3臺QTD動臂式塔機之中.也有1臺與本臺情況類似。GB/T13752-92《塔式起重機設計規范》中第6.2.3.4規矩:“回轉組織宜選用可操縱的常開式制動器,...,假如選用常閉式制動器,則宜先減速后制動,...,一同還應確保回轉部分在風速大于20m/s風力作用下能安閑回轉。”該塔機在初始設備時正本就不能360。安閑回轉,這本身便是嚴肅違背操作規程的舉動,把塔機起重臂鎖定在樓面之上,自以為是采取了有利的辦法,殊不知適得其反,錯上加錯。因此,嚴峻按照操作程序去規范作業舉動是要害之中的要害。